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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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颁布实施后,2006年至2012年证监会处罚的案例统计如下:涉及虚假陈述和违规信息披露的案件共97起,占27%;涉及违规交易、买卖股票的案件共47起,占13%;涉及内幕交易的案件共44起,占12%;涉及违规持有高过5%股票, 未履行披露报告义务的案件共25起,占7%;涉及操纵股价的案件共16起,占4%。 

中国日益重视证券法制的完善及投资者保护环境建设,在2013年证监会提出“研究将投资者保护作为专章纳入证券法”“希望建立多层次证券侵权民事赔偿体系”,《证券法》修改也列入了全国人大立法规则。同时,上市公司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也在公司治理的政策指引中得到了体现。《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4条规定: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第39条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针对董事和高管/上市公司的诉讼不仅可能给公司带来严重后果,而且还可能对个人的职业生涯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即使诉讼主体毫无事实依据,也会造成沉重压力,如果进行抗辩,还将耗费昂贵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或高管,他们可能对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管的违法行为并不知情,但仍有可能因此招致针对他们的诉讼。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管也可能由于其在行使管理职责时无意犯下的错误或疏忽而导致的赔偿请求。

产品特色

美亚保险的上市公司风险解决方案及服务,涵盖针对初次上市的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以及针对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日常管理职责过程的责任保险,有如下特色: 

  • 首次进行有价证券公开发行的公司可以同时购买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可以享有单独使用的两份责任限额为公司及董事和高管提供全面的保障
  • 为中国企业提供优质首选的索赔、调查及诉讼管理方案,实现效率最大化
  • 1996年,美亚保险是第一家在中国正式签发D&O保单的保险公司

基本保险保障

  • 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实际的或被指称的不当行为而于保险期间内首次遭受赔偿请求所导致的损失,亦承保被保险公司由于有价证券赔偿请求和不当雇佣行为赔偿请求所遭受的损失
  • 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个人、发行公司、控股股东、售股股东因保险期间内首次遭受的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所发生的损失,亦承保承销商责任,并扩展承保应对不可抗力事件而发生的媒体管理费用